学校审计规章制度

湖北科技学院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审计处发表时间:2020-07-06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 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财绩发〔201910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学校以预算绩 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调整和应用为内容所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预算绩效目标是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 预算绩效目标分类: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学校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一般不单独设定,而是纳入学校整体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学校依据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益。项目支出具体包括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省级专项支出和中央转移支付项目支出。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学校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益。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长期绩效目标,是指学校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益。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学校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五条 财务处、资金归口管理部门(下称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下称项目单位)是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

第六条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按其职能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多层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第八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汇总、分类审定管理部门建立的绩效指标库;将绩效指标信息录入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信息系统,供省财政厅审核等;

(二)组织和指导学校各单位的预算绩效目标编制,负责组织初步审核,并将省财政厅审核后的预算绩效目标批复反馈至各单位等;

(三)按照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和指导各单位开展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其他职责。

第九条 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与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相匹配的绩效指标库;

(二)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的预算资金的绩效目标的审核、 汇总、报送;

(三)按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和指导项目单位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目标编制、调整等;

(二)组织实施和完成预算绩效目标;

(三)按照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四)其他职责。

第三章 绩效目标设定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定是指项目单位按照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并向财务处或管理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和编制预算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得申请预算资金或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定遵循“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 的原则,由各项目预算申请单位编制。

新增性项目绩效目标,在该项目纳入项目库之前编制,由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财务处;常年性项目及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在申报预算时编制,并按要求提交财务处。学校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由财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的编制,主要包括设定绩效总目标、制订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值。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应与项目的目的、成果、内容以及预算等有效衔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应当与学校预算、职责、事业发展计划、项目支出等有效衔接。

第十四条 绩效总目标应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

效益。项目支出绩效总目标可根据立项依据、项目用途等设定;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总目标可根据学校职能、事业发展规划、下年度工作任务等设定。长期绩效目标要符合学校的战略目标,并与年度绩效目标有效衔接。

第十五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绩效总目标可分解为多个子目标,每个子目标对应一项或多项绩效指标。其中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两个一级指标: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二级指标。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发展影响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等二级指标。

第十六条 绩效指标值是指用量化的标准、数值或比率来表示预算资金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应当与绩效指标逐一对应,通常用相对值或绝对值表示。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值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数据,是指同类指标的以前年度实际完成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行业部门和标准化管理机构公布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三)计划数据,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依据。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省委、省政府及上级管理部门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三)学校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四)省财政厅中期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五)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数据等;

(六)符合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的编制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学校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原则上均应进行定量表述。坚持以量化为原则,定性为例外的原则。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确保合理可行且有挑战性。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九条 制订绩效指标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指标应当与绩效总目标直接相关,

能够充分、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能反映绩效管理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预算支出所产生的效益。

(四)经济性原则。绩效指标所涉及数据的获取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申报表是所设定绩效目标的表现形式。

包括: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涉及内容的相关信息,填写项目支出申报表,附申报内容说明;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按照确定格式和内容填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附申报内容说明;以及绩效目标编制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方法包括: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1.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2.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益,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对项目支出绩效总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绩效总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5. 常年项目或延续性项目支出绩效总目标与年度绩效目标要有效衔接,绩效总目标应合理分解为年度绩效目标。

(二)学校整体绩效目标的设定。

1.对学校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学校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2.结合学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学校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益,将其确定为学校年度整体绩效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依据学校年度整体绩效目标,结合相关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益,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定程序为:

(一)项目单位设定绩效目标。申请预算资金的项目单位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随同本单位预算提交上级管理部门;根据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

逐级上报。

(二)管理部门设定绩效目标。管理部门按要求设定本级支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所管项目单位绩效目标,提交财务处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后再行提交。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指管理部门或财务处对相关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管理部门或财务处按照项目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目标可委托第三方予以审核。

第二十五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部门预算审核的有机组成部分。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财务处或管理部门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项目库,并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二十六条 管理部门对所管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据此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审核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报财务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专业性绩效指标是否做出了相关解释说明,相关数据的获取是否有具体来源,重大的新增项目是否通过了事前绩效评估等。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设定的绩效指标是否反映了项目或部门管理的核心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等。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等。对于指标值持续多年不变,甚至有所降低的,部门(单位)应作出相关说明。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

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等。

第二十八条 对一般性项目,由财务处或管理部门结合部门预算管理流程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对师生关注程度高、对学校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重点项目,财务处或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其委托给第三方机构,组织参与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一般性项目,可采取定性审核的方式;对重点项目,可采取定性审核和定量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审核,由财务处根据复杂程度提交预算工作委员会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不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

第三十一条 绩效目标审核程序如下:

(一)管理部门审核。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申报单位。项目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管理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送财务处。

(二)财务处审核。财务处对管理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或聘请第三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根据财务处的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

(三)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对学校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至学校。学校根据财政厅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根据绩效目标审核情况提出预算安排意见,随预算资金一并下达。

第五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与应用

第三十二条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省财政厅在批复年初部门预算或调整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

第三十三条 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学校在预算执行阶段,确需追加项目支出的,申请时必须同时编制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按预算追加程序办理;确需调整项目预算的,凡项目资金用途或资金额度发生重大调整的,必须相应调整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审核,再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财务处每年将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将有关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予以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不能按时按质编制、报送绩效目标、绩效指标体系和提供相关绩效目标证明材料的单位,学校将责令改正,

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或部门预算、取消该项目支出等,对影响学校整体预算资金分配或上级部门对学校预算绩效工作考核的,报纪委监察处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实施问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