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科办发﹝2020﹞2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强化对校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管理监督,促进其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相关规定要求,学校党委决定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审计处、财务处、人事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成,召集人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拟订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文件;
(二)讨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三)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五)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或者审计处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副处长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时,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可以派人参加。
第六条 审计处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七条 如工作需要,审计处应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党委组织部和其他与审计发现问题有关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组织召开会议,向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时,应通知与审计发现问题有关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九条 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