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是在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通过对学校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并进行确认、评价、咨询,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完善管理控制、防范风险、创造效益, 促进学校事业目标实现的职能部门。审计处对学校党委审计工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级法律法规、文件制度拟定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提出学校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建议;
三、定期向党委审计工作委员会汇报审计工作,及时报告审计重大(重要)事项,并提出建议,落实党委审计委员会决定事项;
四、负责对学校预算执行及决算,二级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学校及二级单位专项资金、科研经费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提出加强管理、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对学校处级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施审查和评价;
六、负责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预算控制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重大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专项检查工作需要,牵头组织或协助专项检查的学校自查、配合上级检查与检查发现问题整改;
八、对重要经济合同及经济活动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九、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依照职权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或对已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
十、负责对学校委托的审计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协调、管理,并对其审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
十一、负责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档案,做好保密工作;
十二、开展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综合治理和安全稳定工作;
十三、开展审计队伍建设,组织进行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
十四、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