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审计规章制度

关于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

发布人:审计处发表时间:2019-07-02点击:

湖科科〔2019〕6号

印发《关于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精神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关于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精神的补充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 技学院

                20197月2日

关于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

有关文件精神的补充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湖北省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9〕2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50号)等文件精神,坚持科研诚信自律与监督并重,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为科研主体简除烦苛,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多自主权,充分释放创新创造活力,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简化预算调整

1.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2.省部级以下科研项目(含校内科研发展基金)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调整预算,报所在二级单位备案;

3.校内各单位自主设立的科研专项(含开放基金项目)由项目设立单位自行管理。

二、落实科研人员的技术路线决策权

1.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对技术路线进行相应调整;

2.校内科研发展基金项目(不含科研专项、开放基金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研究情况,自主调整项目研究内容。

三、简化科研设备(含软件)购置流程

1.科研项目经费用于购买科研设备由科研处申报新增资产预算,但不纳入政府采购预算。

2.科研项目设备预算、验收、入库登记,须按《湖北科技学院仪器设备购置与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管理。

3.科研项目经费用于设备购置,须在前一年做新增资产预算,用于科研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等不纳入学校办公设备购置范畴。科研设备购置前由科研处审核后,单件或批量2万以下(含2万元)的,校长统一授权由个人或使用单位自行采购并签订购销协议;单件或批量2万以上、5万以下(含5万元)的,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校长统一授权由个人或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由所在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单件或批量5万以上的,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通过学校采购部门采购,由学校签订购销合同。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四、简化科研耗材、配件采购和报销流程

科研实验耗材、配件购置的申请、使用须按《湖北科技学院耗材出入库管理细则》管理。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个人或使用单位自主采购;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须通过学校采购部门采购,由学校签订购买合同。科研耗材、配件(用于研发使用)单价1000元以上且不具备独立功能的,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可不作固定资产。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使用,须严格按《关于规范科研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通知》要求执行。

五、简化科研仪器设备维修流程

1.科研平台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维修经费由各科研单位提前预算,纳入该单位年度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维修流程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2.个人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维修流程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六、简化著作出版采购流程

学术著作自主出版,自行签订出版合同。

七、简化科研图书资料购买和报销流程

科研图书资料(须与科研项目所属学科相关)自行购买。单件或批量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不作为固定资产登记入库,凭商家发货清单据实报销;单件或批量在1000元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与图书馆预约登记入库。

八、加大绩效激励力度

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的比例限制。间接费用作为绩效支出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横向项目经费向科研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等资金和按照相关规定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向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发放的奖励,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九、提高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报销审批权限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项目经费单项支付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单项支付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加签;单项支付50万元以上的,科研处审核加签。但科研项目绩效发放、合作项目外拨经费须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签,科研处加签。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如本规定与国家、省有新规定相悖的,执行国家、省规定。

湖北科技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