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审计规章制度

湖北科技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人:陈任发表时间:2026-07-15点击:


湖北科技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湖科办发〔2026〕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促进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源绩效、完善内部控制,保障建设、修缮投资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 4 号——高校内部审计》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湖北科技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涵盖国家预算基本建设投资和学校自筹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及捐赠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具体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通用安装、道路管网、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范围

(一)单项金额在 2 万元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单项在 2 万元以下的基建、零星维修及临时维修用工项目,由基建管理处自行审核,审计处可适时对此类项目进行抽查审核。

(二)单项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审计。

(三)投资估算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的修缮工程、单项工程计划投资在 800 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依照《湖北科技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细则》执行。

(四)根据需要对工程项目进行资产交付使用的竣工决算审计。

(五)学校认为需要进行审计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各阶段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咨询和评价,有效控制和合理反映工程造价,规范工程管理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审计委员会统筹部署全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参与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应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遴选、聘任工作,签订审计业务委托书。监督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履行工作职责和执业行为,加强对委托审计的质量管理。支持与配合工程管理部门工作,参与工程管理过程中的相关协调会议,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条  基建管理处是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每年年初向审计处提交经学校批准的年度基建修缮计划,负责组织整理、报送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资料。对送审资料的合法性、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以及协调解决审计中发现的基建工程管理及争议方面的问题。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审核资金来源,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按合同及审计结果进行基建修缮工程价款的结算,负责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项目采购要求负责按预算审计金额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并对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接受学校审计处的管理和监督;做好与审计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审查工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审定工程造价、经第三方(工程管理方、施工单位、审计机构)确认后出具审计意见及建议;及时向审计处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并征求审计处意见;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学校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工前准备、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业务。达到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以《湖北科技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开工前审计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规,投资是否纳入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到位,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与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上级批准的计划一致,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改变规模和标准等。

(三)预算审计

主要审查建设工程项目预算书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清单编制是否完整,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套项及材料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是否准确合规。

(四)施工合同审签

1.施工合同的签订是否严格履行学校审签程序。

2.立项手续是否完备。

3.凡是需要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关于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

4.对合同中涉及与经济事项有关的条款进行审计。

5.按规定进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施工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隐蔽工程审计

鉴证隐蔽工程,根据需要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隐蔽工程须由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及审计部门按“先验收,再覆盖”的原则进行验收。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审计

投标文件中明确的主要材料及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技术标准等,进场使用前应由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验收确认。若有不符,需经工程管理部门、监理部门确认同意使用后,重新确认单价。

(三)工程变更及签证审计

建设工程项目变更及签证须严格执行《湖北科技学院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工程变更程序及手续,否则其变更及签证事项不予纳入工程结算审计范围。

(四)工程进度款拨付审计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时间和金额应与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相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审计处视工程项目情况适时参与或抽查。

(六)索赔费用审计

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事项是否真实;索赔的内容是否准确;索赔的程序是否规范;索赔的证据是否真实,各类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审计主要内容

(一)结算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规范、合法。

(二)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资料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三)工程量计算是否真实、符合规则,套项及组价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合同)是否准确合规。

(四)设备、材料价格是否合理,价差计算是否准确。

第十五条  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内容

(一)审计竣工决算表。主要审计《竣工工程概况表》 《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以及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准确情况。

(二)审计概算执行情况。主要审计项目资金投入情况和实际总投资完成额。

(三)审计交付资产。主要审计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是否办理验收手续,审计交付无形资产情况。

(四)审计工程结算资金。主要审计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情况,是否留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保修金。

第四章  审计资料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资料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提交审计处。项目正式实施审计后,原则上不再接受补充、变更审计资料;确因特殊原因需补充或更正的,须经审计处、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受理。

第十七条  预算审计送审资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申请书、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如有)。

(二)投资估算文件(如有)。

(三)建设工程项目所有图纸的纸质版及电子版(如有)。

(四)经相关部门签字盖章认可的项目概、预算书、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报告(含专业计价软件编制的电子文档及工程量计算式)。

(五)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审核送审表。

(六)审计方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

(一)经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送审表及资料清单。

(二)项目立项、工程设计、概预算调整文件资料与审批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合同和勘察报告。

(四)招投标文件、中标资料、图纸会审及有关施工前期资料。

(五)各类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

(六)经批准的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进度报表。

(七)工程变更资料、施工现场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现场签证的工程量核定单、验收记录等。

(八)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现场签证的工程价款调整资料、建设期相应的工程计价依据及主要材料信息等。

(九)经过签证认可的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合同及相应的发票复印件,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及出入库资料等。

(十)工程竣工结算书(含电子版及软件版)。

(十 一)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工程管理文件材料、工程技术材料、工程施工记录、工程试验检验记录、工程质量验收文件材料、桩基工程文件、工程物资文件材料、工程测量记录、施工图及竣工图等)。

(十二)工程价款支付文件。

(十三)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决算送审资料

财务部门根据要求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决算报告及编制说明、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资料;学校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立项报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开展预算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合理安排项目实施计划,确定招标要求、设计文件等,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初稿。

(二)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与基建管理处协商确定,基建管理处根据跟踪审计需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完成对工程结算资料的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及时送达审计处。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资料交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按审计范围填写《湖北科技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算及控制价编制与审核送审表(含资料交接表)》或《湖北科技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送审表(含资料清单)》及相关送审资料提交审计处,审计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初审。工程项目预算及控制价送审金额不得超过学校审批的立项金额;工程项目结算送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如确因实际需要进行工程变更,须严格按《湖北科技学院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工程结算送审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基建管理处须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审金额超过合同金额 5%的,须报基建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审批。超合同金额说明作为送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送审金额超过合同金额 10%或超过项目审批的招标控制价的,审计处不予受理,由基建管理处整改完善后重新送审。

(二)审计立项。审计处根据项目特点和规模成立审计组,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签订业务委托书。

(三)现场踏勘。根据需要审计人员通过现场查验、工程量核算、单价核实等审计方法,与工程管理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对实际工程内容和工程量要素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四)审核工程造价。审计组对工程预(结)算进行量、价、费等全面审核,对工程预(结) 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在掌握工程事实和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出具初审结果报告并与施工方交换意见。工程管理部门、施工方无异议,签署三方确认表并加盖单位印章,如有异议,进行现场鉴证确认,协商达成一致。对造价审核存在争议的,由基建管理处、审计处、监理单位、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共同会商确定;会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校内议事规则提请学校审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完成阶段

(一)审计处按相关程序完成项目审计和出具审计结果。

(二)审计处负责将项目审计有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六章  审计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委托审计费按照湖北省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文件规定计算,具体以学校和社会中介机构经采购与招标程序签订的委托咨询合同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委托审计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工程结算审计费用按下列标准计算和分担:审减率=(送审结算金额审定结算金额)÷送审结算金额×100%。 审减率 7%以下的,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审减率 7%及以上的,全部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由学校从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或由施工单位自行缴纳至学校财务处。基建管理处须将本条约定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载明。

第二十五条  学校委托的中介机构在约定期间内完成审计并出具经认可的审计报告后,财务处按规定办理审计费用的支付。采取年度服务招标方式中标的中介机构,审计费用在每个审计年度的年底一次性集中支付;采取单项工程独立招标方式中标的中介机构,在约定期间内完成审计并出具经认可的审计报告后,按约定支付审计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对于审计中发现的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应当向相关部门出具工程管理审计意见书;对于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当提出审计建议。学校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审计整改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整改,并及时向审计处反馈整改结果。

第二十七条  对工程项目审计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履职不力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单位及个人, 由学校依规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受聘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应当予以警告、扣减咨询服务费、暂停或取消咨询服务资格等相应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学校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

(二)拖延审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已出具的工程造价审计咨询报告经再核查,被确认其核减金额大于行业规定允许误差率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咨询等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成相关部门予以警告、扣减有关费用、暂停或取消相关服务资格等相应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学校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

(二)因履职失责失误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阻碍检查、扰乱审计工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由基建管理处负责的2万元以下零星维修工程结算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6 7 1 日起施行,原《湖北科技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版)》(湖科办发〔2020〕3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