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学院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
湖科发〔2026〕1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工作,保障审计质量,提升审计效能,促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2306 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湖北科技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学校审计处为确保其审计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制度要求, 而建立并执行的制度、程序和方法。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审计机构质量控制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两个层面。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主要目标是:
(一)确保审计活动严格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制度规范,坚守职业底线;
(二)提升审计工作的效率与效果,推动审计资源科学配置与高效运行;
(三)通过高质量审计服务,促进学校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提质增效,助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和战略目标实现。
第四条 审计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组长对内部审计质量承担直接责任。通过督导、分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
全体审计人员应树立风险意识,以严谨的风险评估为基础开展审计业务,全面关注学校在财务、资产、工程、采购、科研、人事等领域的管理风险。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应主动加强与外部审计的协同配合,通过信息共享、成果互鉴等方式,提升整体监督效能。同时,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与评估,持续优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处及其全体审计人员开展的所有内部审计活动。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受托承担学校审计任务的,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本办法与《湖北科技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湖北科技学院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湖北科技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等制度互为补充、协调统一,共同构成学校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第二章 审计机构质量控制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人是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实施并持续改进系统、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与程序,确保其适应学校发展需要和内外部环境变化。
第八条 审计处应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结合学校发展战略、年度重点工作和审计资源状况,科学编制中长期审计工作规划及年度审计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学校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审计处应严格执行审计报告审批制度,所有审计报告须按程序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后方可正式出具。
第十条 审计处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或书面报告等形式,向学校党委、校长、审计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报告年度审计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发现及整改成效。
第十一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重大违纪违法线索或可能影响学校稳定发展的重大事项,审计处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和学校审计委员会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依据国家内部审计准则及学校实际,不断健全审计业务操作规程,同步完善相关配套管理制度,推动审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实行项目化管理,以审计组为基本单元组织实施。审计处应根据项目性质、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确保专业胜任。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建立覆盖全流程的审计项目质量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至少包括审计人员自核、主审复核、组长复核等层级的职责分工与操作流程。所有复核过程应留有书面记录并归档备查。审计处应定期组织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自查或第三方评估,持续改进质量控制机制。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按规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管理部
门,并明确整改时限与要求。审计处应建立整改台账,跟踪督办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
范》, 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保守工作秘密,维护审计职业声誉和公信力。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通过参加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考试、以审代训、案例研讨等多种方式,持续提升专业能力与综合素质,保持应有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的,审计处应严格按照《湖北科技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执行,强化全过程管理与质量监督,确保委托审计质量可控、结果可用。
第三章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项目整体质量负总责,主审对关键环节质量负责,组员对所承担的具体审计事项负责。审计组组长一般由审计处分管副处长担任,主审由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审计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审计组组长应在审计通知书送达、审计方案制定、现场实施、报告撰写、档案归档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起草、报批、指导、复核等职责, 确保各环节合规、高效、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 审计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
(一)主审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报组长审批。方案应明确项目名称、审计目标与范围、审计依据、重点内容及高风险领域、审计程序与方法、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核心要素;
(二)如确需调整审计范围、重点、人员或时间等,主审应提交书面调整申请,经组长批准后执行;涉及重大调整的,须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
(一)审计证据应具备相关性、可靠性与充分性。审计人员须在工作底稿中完整记录证据名称、来源、内容及获取时间。主审负责督导组员取证,并重点复核证据质量;主审所取证据由组长复核;
(二)每项审计事项均须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审计事项、审计过程记录、初步结论、编制人及日期、复核意见、索引编号等,做到事实清楚、记录完整、结论有据。主审复核组员底稿,重点核查审计目标达成度、程序执行有效性、证据充分适当性及结论标准适用性;主审底稿由组长复核;
(三)组长实施二级复核,对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应责令限期纠正。所有复核意见须书面记录并随项目档案一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阶段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
(一)主审负责起草审计报告,做到内容客观、问题突出、定性准确、建议可行、语言规范,并完整披露重要问题及依据;报告由组长复核;
(二)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集体讨论修改,提交审计处负责人审核,由审计组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对涉及重大事实认定、问题定性或处理建议存在重大争议的,应经审计组集体研究,并与审计处负责人协商决定;必要时可提请学校审计委员会协调。根据反馈意见核实修改后,再次提交审计处负责人审定;
(三)正式审计报告应发送至被审计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并同步归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对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审计处应派员全程参与,实施全过程质量监控,确保审计目标一致、程序合规、结论可靠、成果可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分析影响审计质量的关键因素,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形成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项目档案应由审计组及时整理,经组长复核后,严格按照《湖北科技学院审计处内部档案管理办法》归档保存,确保资料完整、分类清晰、便于查阅。
第二十七条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依照《湖北科技学院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执行。审计处应建立整改跟踪机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与“回头看”,强化审计成果运用,推动管理闭环和持续改进。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校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科技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