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学院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对学校各部门(单位)审计的问题整改工作。省审计厅、教育厅等上级部门对学校审计的问题整改工作,执行《关于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鄂审计委发〔2021〕2号)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审计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审计查出问题及其他应当落实问题的整改情况,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建立和完善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和后续整改计划以及主动报告审计整改结果的行为。审计整改主要内容:
(一)审计提出问题的整改措施;
(二)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三)审计文书中要求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对学校党委整改指示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整改责任单位),主要是指:接受内部审计的被审计部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须从源头上完善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相关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意见书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审计移送处理书中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开展,审计整改过程中的重要事项由学校审计委员会审定。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负有分管领域整改工作的主管责任,已离任的领导干部负有配合原任职单位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审计整改方案和审计整改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八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标本兼治的原则,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推动依法治校和“清廉校园”建设,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和会商机制。学校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部门)应当共同担负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审计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利用学校审计委员会会商机制,通报整改情况,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对审计揭示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十条 整改责任单位应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单位或部门议事决策事项,自接到审计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审计整改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保障整改的举措,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责任分解落实情况,主要整改措施及时间节点。
第十一条 整改责任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60日内,向分管校领导和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后续整改措施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包括财务收款或调账凭证,制定、修改或废除有关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的文件,相关会议纪要等);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审计处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和挂销号的工作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解,列出问题清单(附件1);整改责任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需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附件2);审计处在实施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列出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附件3)。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予以销号。
第十三条 对于未完成整改确认销号的事项,整改责任单位应按后续整改措施和时间要求加强整改并及时报告,审计处保持持续跟踪检查,直至销号。
第十四条 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将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或拖延整改、屡审屡犯的部门(单位)列为重点督查对象。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部门)成立督查组,编制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在实施督查3日前,向被督查部门(单位)送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通知书。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应将督查情况汇总综合,形成督查报告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十五条 完善审计整改约谈及问责机制。对审计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在规定时间落实整改且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开、未按规定督促协助审计整改的,由审计处组织约谈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可视情会同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联合约谈,或者提请学校党委、行政约谈。对约谈无效、虚假整改、敷衍整改、拒绝或者整改不积极的,审计处应当及时向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依纪依规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由审计处向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相关部门的追责问责结果应当及时书面反馈校党委审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强化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运用。组织、人事部门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责任主体单位及其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责任主体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财务部门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推进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公开。按照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程序的原则,通过单位内部网、办公系统、书面通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2.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3.审计整改结果对账销号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