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学院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确保审计资料完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学校档案管理工作和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项目档案,即审计人员在对审计项目进行审计过程中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制、统计、鉴定和移交已完成的审计项目后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和实物等形态的全部记录和相关材料。
第三条 审计档案是审计项目终结完成后的历史记载,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学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集中管理的原则。同时,在业务管理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档案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采取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并实行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的方法。每项审计档案为一事一卷。审计档案形成后应及时移交审计处档案员,由档案员移送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六条 应归入审计档案中的文件材料的内容和范围如下:
一、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审计处、学校领导的审批意见和审计处的行文,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方案、审计证据;
三、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复核确认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定审计报告的记录及检查审计情况的记录;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示、批复、问函、复函、调查记录、证明材料以及与之相关的会议记录;
五、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其它文件材料。
第七条 审计档案的立卷应按一个审计项目立一个卷或几个分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个卷。
第八条 审计档案应按年度、类别、项目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应当在项目审计终结时的年度立卷。
第九条 审计档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排列规则和顺序如下: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材料在前,次要文件材料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材料在前,原始性文件材料在后。
第十条 审计档案卷内的文件材料一般应以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文件材料为序排列: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领导)对该审计项目批示的情况说明、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论类报告,及相关的审理意见书、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该类材料应按逆审计程序和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该类材料应按上述顺序进行排列;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党委、校领导的指令性文件或审计决定、相关职能部门的审计委托书、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该类材料应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和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审计项目审计过程中产生的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文件材料。该类材料应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和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审计项目确定后,审计处负责人应及时指定负责该项目立卷归档的责任人。该审计项目一旦实施,立卷归档责任人应注意及时收集该项目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待审计项目终结时,立卷归档责任人应认真细致地对该项目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规则和排列移送移交审计处档案员。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审计档案的搜集、整理,并定期做好向学校档案馆的移交工作。遇人员变动时,应按要求做好审计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根据审计项目涉及的金额、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划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由审计档案管理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作出标识,保管期限自归档年度开始计算。
一、永久保管的档案,是指特别重大的审计事项、列入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或第一次涉及的审计领域等具有突出代表意义的审计事项档案。
二、保管30年的档案,是指重要审计事项、查考价值较大的档案。
三、保管10年的档案,是指一般性审计事项的档案。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根据审计工作保密事项范围和有关主管部门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未标明保密期限的,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认定。
审计档案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因工作需要提前或者推迟解密的,由审计处向学校保密办按解密程序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必须采用黑色签字笔、钢笔或毛笔书写。归档后的卷宗送专业机构胶印装订,所有审计档案信息列示在书脊处。审计档案归档时间应当在审计项目终结后的6个月内,不得迟于次年6月底。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范围,一般限定在本单位内部,外单位需查阅、复制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出具借用证明并写明借用原因,经审计处、档案馆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审计处分管校领导审批,档案馆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借阅。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销毁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但应指定一名审计工作人员作为监销人,该监销人应将所销毁审计档案清单报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