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湖北科技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学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目标实现。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审计人员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围绕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收入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净资产管理和财务决算等方面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 财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六条 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合理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保证预算完成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预算执行情况及产生差异的原因。
第七条 收入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是否将应上缴收入及时足额上缴;
(二)各项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的问题;
(四)收费票据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是否建立票据领用、回收制度;
(五)捐赠收入的核算是否合规;是否设置限定性捐赠辅助账,对其支出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第八条 支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和结算是否合规;
(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专用基金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帐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条 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风险性投资及违纪违规等问题;
(三)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
(四)对固定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盘盈、盘亏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折旧的计提及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五)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问题;资产验收、领用、保管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六)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或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
(七)资产的出租出借是否按规定报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
(八)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购入、捐赠和投资的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九)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纳入学校预算并统一核算;
(十)资产处置是否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处置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一条 负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核算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
(三)是否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借入款项的管理是否科学规范。
第十二条 成本费用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是否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是否按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三)是否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人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是否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净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划分是否恰当,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及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三)各项专用基金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设置专门账户进行管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限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资金。
第十四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财务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预算执行率、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人员支出比率、公用支出比率、人均基本支出、总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净值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六)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根据不同情况,可采用送达审计或者就地审计的方式,进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定期审计。
第十八条 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组要求的时限提供与审计相关的全部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九条 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按照《湖北科技学院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