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审计厅文件
鄂审法发〔2017〕5号
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审计厅
审计业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湖北省审计厅审计业务会议制度》已经厅党组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审计厅
2017年1月22日
湖北省审计厅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规范审计权力运行,促进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公告等审计业务事项应当经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定。
重大审计业务事项应当经党组会议集体审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业务会议,是指省审计厅在制发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作出审计公告之前,对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公告等审计业务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审定的会议。
第四条 对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重大审计业务事项应当报厅党组会议审定,或者向厅党组会议报告。
其他审计业务事项应当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五条 下列重大审计业务事项应当按照《湖北省审计厅党组会议制度》的规定,报厅党组会议审定:
(一)审计项目计划;
(二)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审计署统一组织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安排的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四)审计公告;
(五)其他重大审计业务事项。
上述重大审计业务事项因工作时效等原因来不及报厅党组会议审定的,经厅党组书记同意,可以召开审计业务会议予以审定,审定情况由审计业务会议主持人在召开厅党组会议时向厅党组会议报告。
第六条 厅党组会议审定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重大审计业务事项时,会议召开、会议决策、会议纪要等按照《湖北省审计厅党组会议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审计业务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依法、民主、科学审定相关审计事项。
第八条 审定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业务会议在审计工作方案编制完成之后,由编制该审计工作方案的业务部门提起,由该业务部门分管厅领导确定召开。
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审计业务会议在审计项目完成审理程序后,由实施该审计项目业务部门提起,由该业务部门分管厅领导确定召开。
审计业务会议由编制该审计工作方案、实施该审计项目的业务部门的分管厅领导主持,参加人员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主审、有关审计人员。
审计业务部门和法规处在审理过程中对审计事项有重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在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时可以邀请法规处分管领导、法规处负责人、有关审理人员参加。
审计业务会议组织工作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会议材料由该业务部门准备。
第九条 审计业务会议材料主要包括: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代拟稿);
(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三)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说明;
(四)审理意见书及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审计业务会议的议程如下:
(一)审计组长(主审)简要汇报审计工作方案编制情况,审计项目实施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审定的事项;
(二)参会人员发表意见;
(三)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实施该审计项目的业务部门负责记录。
该业务部门据此编制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经审计业务会议主持人审签后印发,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由有关业务部门保存。
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另送办公室备案,并由办公室按年度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 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议修改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后,按程序办理发文。
第十三条 审计业务会议参加人员对知悉的审计项目内容、会议决议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本制度施行后,涉及审计业务会议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