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审计厅文件
鄂审综发〔2016〕35号
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
审计项目人员力量调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和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推进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全覆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和《湖北省审计厅统筹全省审计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审计厅审计项目人员力量调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审计厅
2016年5月5日
湖北省审计厅
审计项目人员力量调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科学合理调配全省审计项目人员力量,促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人员力量调配是指年初省厅确定的全省统一组织审计项目在实施中需要抽调基层审计机关审计专业人员参与的活动,以满足各审计项目工作需要的一种人员力量管理方法。
第三条 全省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人员力量调配实行归口管理,各级审计机关计划管理部门是审计项目人员力量调配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省厅综合处应会同各业务处(局)共同研究,对各审计项目人员力量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第四条 省厅各业务处(局)在执行审计项目时,如遇审计人员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人员力量调配申请:
(一)年度计划安排全省统一组织的审计任务;
(二)上级机关交办的审计任务,现有审计人员力量不足的;
(三)原定参与审计项目的本部门人员因事、因病等,不能(继续)参与项目实施,造成审计人员力量不足的;
(四)本部门需同时承担其他重要或紧急事项,造成审计人员力量不足的;
(五)需要调配审计项目人员力量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审计项目人员力量调配程序按照计划申报、统一调配、总量控制、集中审批的原则,包括:
(一)承担省厅审计项目的相关处(局)在项目计划确定后,应填写《审计项目人员力量调配申请审核表》和《审计项目人员力量调配明细表》(见附件1、附件5)提交综合处。调配申请审核表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管处(局)、项目计划实施开始和完成时间、计划审计项目实施方式、审计组个数、计划安排每个审计组人数及总人数、项目主管处(局)厅领导意见等;调配明细表的内容包括:市(州)县审计机关名称、业务主管处(局)拟抽调审计人员所在机关人数等。
(二)省厅综合处根据《统筹全省审计工作发展意见》和全省审计力量平衡的原则,在业务处(局)提交的《审计项目人员力量调配申请审核表》和《审计项目人员力量调配明细表》的基础上提出人员力量调配审核意见。内容包括:综合处建议安排审计组人数及总人数、拟调整抽调对象单位及人员数量变更情况等,经分管综合处厅领导核签后提交厅长审批或厅长办公会议研究。
(三)报经厅长审批或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厅综合处向各主管业务处(局)下达《审计项目人员力量调配回复函》(见附件2),确定各业务处(局)在各市(州)县(市、区)审计局抽调人员数量,同时由综合处向各市(州)县(市、区)审计局统一下达《审计项目人员力量调配通知函》(见附件3)。
(四)各主管业务处(局)根据下达的《审计项目人员力量调配回复函》确定的抽调人员数量名额与各相关市(州)县(市、区)审计机关协商审计人员名单、分工和专业需求。
(五)各市(州)县(市、区)审计机关收到《审计项目人员力量调配通知函》后,要合理安排好参与省厅审计项目的审计组人员和分工,并将参与省厅项目人员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政治面貌、专业特长、联系方式及时上报省厅项目主管处(局)和综合处,综合处汇总后报备省厅人事处。
第六条 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临时交办的审计任务或配合事项,需要抽调市(州)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参与的,报经厅长审批同意后,由省厅综合处统一办理,并下达《临时抽调审计人员通知书》(见附件4)。
第七条 统筹抽调市(州)县(市、区)审计机关人员,坚持全省“一盘棋”,根据各地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人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统一调配,避免人员抽调在一个地方过于集中或多个项目在一个地方重复抽调人员。
第八条 合理控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审计项目人数占单位业务人数的比例。组织市(州)县(市、区)审计机关人员参与省厅统一组织审计项目,每年初,由各项目主管处(局)提出人员需求计划,由厅综合处根据各市(州)县(市、区)审计机关业务人员情况作全面平衡,控制总量和比例,原则上省厅抽调各市(州)县(市、区)审计机关参与实施全省统一组织审计项目审计人数不超过单位业务人数的50%。
第九条 “上审下”、“交叉审”多个审计项目涉及一个地方的,采取“联合审”和“一拖N”的方式进行,由省厅牵头处(局)负责与厅相关处(局)和市(州)县(市、区)审计机关协调,一同进点,分别实施。
第十条 严格人员力量调配制度。审计组人员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省厅各业务处(局)不得自行向市(州)县(市、区)审计机关抽调人员,因工作需要追加抽调人员的,需按此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省厅各处(局)及各事业单位需长期外借和外聘人员必须严格遵循聘用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必须事先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外借和外聘人员者,财务上不予报销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人员力量调配管理情况纳入审计工作量化考核,具体考核细则详见《湖北省审计工作量化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厅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