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审计厅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审计容错纠错工作的实施意见》,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做好新形势下审计容错纠错工作。
《实施意见》指出,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坚持把是否有利于落实“六稳”“六保”、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审计评判的重要标准,切实解决好审计容错纠错工作中存在的不愿容、不会容、不敢容等问题,旗帜鲜明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工作失误,营造尽责担当、开拓创新的干事创业环境,更好地服务湖北疫后重振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实施意见》强调,要准确把握容错纠错适用情形,既依法揭示各类重大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又认真分析和审慎评判改革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六查六看”:从主观上查动机,看是否有利于落实“六稳”“六保”、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从客观上查原因,看是否受到难以预见因素、不可抗力影响;从决策上查程序,看是否经集体研究或因外在条件影响难以按规定程序实施;从政策上查界限,看是否是党和国家明令禁止的事项、相关制度机制明显滞后或不合理;从总体上查结果,看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从纪法上查行为,看是否发现存在以权谋私、违反党规党纪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问题或线索。
《实施意见》明确,要规范工作程序,要严格按照八个程序步骤实施容错纠错:一是告知,审计组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告知被审计对象可以提请容错纠错;二是申请,审计组认为提请事项可以容错纠错的,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三是核实,审计组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四是复核,业务部门研判容错纠错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出具复核意见;五是审理,审理部门对审计事项进行审理并出具意见,并可就审计组未予申请的可容错纠错事项,提请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办理;六是认定,审计业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予以或不予容错纠错的认定意见;七是反馈,将认定结果书面反馈至被审计对象并说明理由;八是归档,将容错纠错申请、相关证据材料、认定结果、会议纪要等归入审计档案。
《实施意见》提出,要优化容错纠错结果运用,对认定予以容错纠错的审计事项,要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如下处理:已经整改到位的,不作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反映;能立行立改且有明确完成整改时限及整改措施的,不作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但应当督促限期反馈整改结果;短期内难以落实审计整改要求的,不作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但应作为关注事项如实写明情况督促及时整改到位;行业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建议完善制度体制机制。对巡视巡察、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不作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实施意见》强调,要强化容错纠错工作保障。对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实施容错纠错的,容错纠错审计事项的责任由审计机关承担,个人不承担责任。对以“容错”为名搞纪法松绑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主动接受监督,全面提升审计能力,不断提升审计容错纠错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