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审计规章制度

湖北科技学院关于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发布人:发表时间:2012-09-05点击:

湖科发〔2012〕26号

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关于处级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的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科技学院关于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已经2012年5月15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湖北科技学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湖北科技学院关于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处级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督促处级干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廉洁自律,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00】2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鄂发【2001】2号)要求及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对处级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其所履行的经济责任、开展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评价、鉴证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处级干部,是指学校任命或聘任的部(处)、院(系)、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负有经济责任的处级干部以及组织、纪委监察等部门委托审计的其他干部。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有届中审计、任期届满审计和离任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前应当进行审计;在群众举报等情况下,必要时也进行审计。因晋升、交流等原因需要立即赴任的,经组织部门批准,可以在离开原岗位后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对处级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

(一)为学校党委和有关部门考察、任用和管理干部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二)强化处级干部经济责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处级干部的监督与管理,促使其廉洁自律;

(四)维护财经法规,规范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第六条 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七条 学校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学校领导担任组长,组织、人事、纪委、监察、审计、财务和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门,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项。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并批准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

(四)听取审计报告并研究有关处理意见。

第三章 审计权限

第九条 对处级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委托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含电子数据资料)、经济统计数据以及其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实物(含现金、有价证券等)。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任期内与审计内容有关的书面述职报告;

(二)任期内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含电子数据资料);

(三)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的财务报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企业章程和经济统计资料;

(四)任期内(或年末)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情况;

(五)重大经济合同、协议;

(六)审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与审计内容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协助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根据情况,必要时可将经济责任审计委托有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项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经济决策程序和效益情况;

(四)单位各项经费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

(五)单位经费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

(六)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

(七)单位往来款项的管理和清理情况;

(八)资产的管理、使用、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

(九)领导干部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及廉洁自律情况;

(十)授权部门或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对附属或二级单位处级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对外投资及对外担保情况;依法纳税情况;利润分配及上缴情况。

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人员的岗位责任,有选择地确定审计内容。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部门根据干部选任、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委托计划,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审计部门根据委托计划做出统筹安排,依法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学校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应向审计部门送达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指派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起草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组在提交审计报告前,要书面征求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意见。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自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完成后,向委托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以向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小组申请复议。

第六章 审计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一)阻挠审计人员执行公务,抗拒破坏审计监督的;

(二)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经济统计数据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证据的;

(三)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和本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行为的,视其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应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审计工作 处级干部 经济责任 规定 通知

湖北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2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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