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 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 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预规〔2016〕1号
2016年6月14日
省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直各预算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保证省直各预算单位正常运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2.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附件1
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部门的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等)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省直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预算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
第四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和其他收入等,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机关正常运转,凡是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来源,应首先用于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
(三)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对财政未单独安排基本支出财政补助的预算单位,其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则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参照其他预算单位定员定额方法,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章 定额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 定员、定额是测算和编制省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依据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确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单位实有人数分类核定的人员数量标准。
定额,是指各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基本支出预算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六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一)遵循合法性原则,各项定额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三)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具有可行性。
第七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业务性质、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对政府收支分类中的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各单项定额标准的汇总构成单位基本支出的综合定额。
(三)基本支出定额分为人员经费定额和日常公用经费定额。
人员经费定额涵盖的范围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住房公积金、物业服务补贴等。人员经费定额应依据本单位政策范围内的人均工资、人均离退休费制定。
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涵盖的范围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日常公用经费综合定额应与财政补助标准基本一致,财政未单独安排日常公用经费的单位,可参照一般行政单位财政补助标准确定本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定额。
第八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作调整;因国家和省出台重大政策、确需对定额标准进行调整时,应按预算调整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省直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格式收集、整理和报送以下基础数据和资料。
(一)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汇总表;
(二)部门在职人员工资信息汇总表;
(三)部门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信息汇总表;
(四)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文件;
(五)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资料。
各部门(单位)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省财政厅采取以下方法对省直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和资料进行审核:
(一)审核部门提供的编制文件与编制汇总信息的一致性;
(二)依据部门提供的人员工资信息汇总表分析人均工资、人均离退休费等指标;
(三)通过年度间对比,分析实有人数异动情况。
发现数据异常等问题时,省财政厅应当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核实数据或提供更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保障政策和审核情况,确定财政补助标准,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财政拨款补助控制数。
第十二条 省直部门依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财政补助控制数,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省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各自的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之间,自主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直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将基本支出预算编列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
第十四条 省直行政单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应通过基本支出预算保障本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发放,不得另外在项目支出中安排本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支出。
为推动省直事业单位改革、鼓励单位变养人为养事,试行“以钱养事”的事业单位,可将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财政补助控制数调整用于项目支出,并在执行中按照项目支出预算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审核、分析各部门(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人均支出数等指标后,汇总形成省级预算,依法提请审查后批复。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基本支出预算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分别核算管理。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安排和执行。
第十七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购置新增资产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八条 省直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除因国家和省出台重大政策外,不允许调增当年的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九条 基本支出结转结余应按照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省直部门应加强对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管理,将年度预算安排与基本支出结转统筹考虑。
第二十条 对提供虚假基础数据和资料的部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 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预发〔2007〕4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省本级项目支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支出的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行政事业单位向管理服务对象直接支付的补助或补贴,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发生的成本性开支,作为项目支出管理。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部门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时,对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和其他收入等,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规范高效的原则。统一项目预算编制软件,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程序,简化部门申报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三)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项目支出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两个层次。省财政厅根据省级中期财政规划、财政政策、部门需求等情况,会同各部门对一级项目和部分重点二级项目进行管理;各部门根据本部门三年滚动支出规划,在财政支出控制数内,将一级项目细化到二级项目。
(四)定额管理的原则。通过逐步建立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不断提高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和透明化水平。
(五)择优安排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视当年财力状况和项目绩效情况择优安排。
(六)追踪问效的原则。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
第五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应用软件。
第六条 项目库分为省直部门项目库和省级财政项目库。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省直部门项目库,由一级预算单位按照项目管理的原则,结合本部门职责和部门三年滚动支出规划,对所属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汇总后设立。一级预算单位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具体管理省直部门项目库。
省级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对各部门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汇总后设立。省财政厅具体管理省级财政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分类
第七条 项目按照立项时间不同分为持续性项目和新增性项目两种类别。
持续性项目,指以前年度已批准纳入预算、并已确定需在本年度或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新增性项目,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按照实施期限分为常年性项目、延续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
常年性项目,指省直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或履行常例性工作职能而在每个预算年度持续发生的项目。
延续性项目,指经批准并已明确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安排预算的项目。延续性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省财政厅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一次性项目是指在预算年度内一次性安排完成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设置规则
省级预算项目要体现省本级支出责任,通过科学规范设置项目,集中反映省级部门主要职责。在保障运行维护合理需要的前提下,突出重点,保障省委、省政府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需要,有效避免交叉重复。
一级项目按照部门主要职责设立,并由部门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每个一级项目通常包含若干二级项目。一级项目要有明确的名称、实施内容、支出范围和总体绩效目标,严格控制项目数量,项目名称、实施内容和支出范围等在年度间保持相对稳定。一级项目由省级部门提出建议,报省财政厅核准后设立。
二级项目由具体预算单位,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和部门的有关要求,自主设立。二级项目要与对应的一级项目相匹配,有充分的立项依据、具体的支出内容、明确合理的绩效目标。项目内容要反映政府施政目标、部门主要职责和发展规划。
第十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法定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五)按照有关规定需履行特定立项审批的项目,如节庆论坛会展活动、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必须履行必要的前置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省直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应按照省财政厅规定,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省直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项目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按照“先评审后入库”的原则,对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必要的预算评审。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申报,不得越级申报。
(二)省直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审核,并组织开展必要的预算评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直部门项目库。
(三)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省直部门对其项目库中的二级项目择优遴选,按要求归并、整合为一级项目后,统一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省直部门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结合省直部门以前年度项目资金结余情况,统筹确定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十五条 省直部门在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内,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将项目支出细化到具体实施单位和二级项目。
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适时主动调整项目支出结构,对难以执行、产生较大结转结余的项目以及支出绩效差的项目,应主动调减相关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省直部门必须将二级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做实项目库,充实项目储备。列入预算安排的二级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取。
第十七条 省直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将项目支出预算编列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分地区、分项目编制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并根据财政管理的要求按支出经济分类细化编制支出明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按规定对省直部门再次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纳入财政项目库,汇总形成省级预算,依法提请审查后批复。
第十九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文本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支出规模、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置是否合理。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可以组织专家及中介机构对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进行专项评审。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省直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不同支出功能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之间的预算资金调剂。确需调剂的,必须按照上述规程和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省直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项目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购置新增资产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二十四条 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要按照有关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规定,加强对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的管理。省直部门在申报新增性项目时要向省财政厅报送结余、结转资金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五条 省直各部门对为履行职能、开展专项业务而持续、长期发生的专项业务费项目,如大型设施设备运行费、执法办案费等,要明确项目的支出范围。
第二十六条 通过调整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也要按上述规程核定和组织实施。
第七章 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推动项目滚动管理,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开始时,省直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程规定的要求,结合部门三年滚动财政支出规划,对当年预算批复的项目进行清理,确定其中需在下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持续性项目。
第二十八条 省直部门项目清理工作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项目类别划分标准进行,对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延续性项目予以清除;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实施周期。项目实施周期应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部门或行业发展规划的期限相适应,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一般不超过5年。项目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应按程序重新立项。专项业务费项目到期后,可补充编制后续年度的支出计划,实施周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条 对延续性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编报延续性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发生变动,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十一条 省直部门年度预算项目清理后的持续性项目,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并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八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的部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要对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有专项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支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 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预发〔2007〕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