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审计全覆盖,拓展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消除监督盲区,是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重要作用的基础条件。本次审计法修订,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机关要“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履行职责”的要求,拓展并完善审计监督范围,为审计机关履行宪法赋予职责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是全面履行职责,明确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建立审计机关和军队审计机构协作配合机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对公共资金、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实行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并与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相衔接,新修订《审计法》明确,“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并完善了公共资金审计监督的表述。为消除审计监督盲区,新修订《审计法》在附则中增加规定:“审计机关和军队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军地经济事项实施联合审计”。
二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明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为促进政令畅通,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审计机关近年来已相继开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修订《审计法》明确了两者的法律地位。新增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考虑到有关党内法规已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作出专门规定,新修订《审计法》在附则中明确:两者皆“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适应新时代、新要求,调整重大公共工程项目、金融机构等的审计监督范围。
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新修订《审计法》将“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为拓展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审计的广度和深度,新修订《审计法》将“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纳入到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等的审计监督内容;为适应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新要求,同时尽可能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规定:“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新修订《审计法》对审计职责范围的拓展和完善,为审计机关充分发挥经济监督职能提供了更多空间,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相信各级审计机关将以新审计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完善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体制机制,依法履职尽责,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