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完全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审计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法律,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新修订的审计法构建了党领导下的审计监督机制,体现了党对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是贯彻落实党对审计工作全面领导的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做好审计工作的根本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最本质、最鲜明的特征。201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再次强调:“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着力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在《审计法》中旗帜鲜明地宣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有利于把党的领导切实落实到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有利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强化党的领导意识,确保审计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因此,新修订的《审计法》在总则增加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二是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按照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要求,我们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良法是践行法治的重要保障,正可谓“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指出: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制定审计良法,实现审计善治,是本次审计法修订的重要目标。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就要求审计机关认真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要求,不断健全集中统一的审计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构建全面覆盖的审计工作格局,推动形成权威高效的审计工作运行机制,确保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时传导、不折不扣得到落实,切实做到“两个维护”。因此,新修订的《审计法》在总则部分增加规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审计工作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要心怀“国之大者”,强化政治自觉和政治担当,围绕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审计监督更加权威有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更好发挥审计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