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审计处发表时间:2026-03-07点击:次
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审计对象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设置、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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