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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版)

发布人:审计处发表时间:2020-06-01点击:


湖北科技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修订版)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监督,科学、规范、高效地开展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发〔2000〕16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遵从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包括建筑、改造、装饰、装修、安装、绿化等各类建设工程。其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学校和单位自筹资金、捐赠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等。以下统称“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其目的是保障建设资金合法、合规、合理使用,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工程目标实现。

第四条审计处是学校负责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工作组织和实施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监督。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审计处应指派专人配合和督促社会中介机构履行职责,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时效。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五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1. 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资金是否合法,资金是否落实;

  2. 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3. 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标;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结算办法、拨付款方式、奖惩、保修、结算审计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第六条 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

(二)征地拆迁费用及“三通一平”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三)概(预)算调整及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四)基建、修缮的资金使用是否合规;

(五)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六)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质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质的验收、保管、领用与维护手续是否完备。

第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预)算是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二)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材料是否齐全;

(三)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四)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各项取费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五)工程造价是否真实,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掂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六)设计变更内容是否真实,各项签证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七)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八)项目资金结余情况及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准确、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第八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限期提供真实、完整的工程项目资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书、校领导的批示;

(二)项目设计、施工图纸;

(三)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

(四)学校供应材料的品名、规格、质量等级、数量和价格明细表;

(五)材料价格证明资料;

(六)招投标文件、标底和中标资料;

(七)设计变更图纸和变更签证单;

(八)地质勘探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九)工程项目批准文件、质量验收合格资料;

(十)工程监理报告和项目监理的明细资料;

(十一)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经济所有制证明、税务登记证书;

(十二)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送审单位应将有关资料收集一次送达,原则上不允许二次送达。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补送的,其补充资料应由分管的校领导同意,否则无效。

第十条 工程项目预决(结)算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初核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送学校审计处审计,审计处对工程项目实行分类审计:

(一)预算造价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基建工程或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审计办法详见《湖北科技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规则(试行)》;

(二)预(结)算造价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基建工程800万元以下或修缮工程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处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预算价、竣工结算价审计,其中预算造价达到100万元的,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可对关键环节、重点部位与重大变更事项进行跟踪审计;

(三)预(结)算造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项目,审计处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算价审计;

(四)预(结)算造价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项目,审计处原则上实行内部审计,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

(五)2万元以下项目由基建、修缮工程管理部门自行审核,审计处对审核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项目金额达到第十条第(一)(二)项审计标准,未进行预算价审计的项目原则不得进入招标采购程序,已进入程序的必须立即终止,待完成预算价审计后重新启动招标程序,已进行的采购程序无效。

第十二条 对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审计费用,计取办法按照省市有关政策性文件执行,以委托咨询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 为倡导诚实信用,同时为制约施工单位高估虚报行为,特制定如下结算审核费支付办法:

(一)经审计,工程项目审减率在7%以上的(含7%),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在工程款中直接扣缴;

(二)经审计,项目审减率在7%以下的,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十四条 工程管理部门在拟订招标文件时,须将第十二条的内容纳入招标文件必须响应的条款中,并最终列入施工合同条款。

第十五条 对达到跟踪审计结算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实行复审制。由审计部门直接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委托审计的拟签发结算报告(即初审结算报告)进行复审。施工合同规定依照合同和项目进展付款的,单次支付金额达到200万元的,应对工程用款拨付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审计完成之后,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财务部门依据审计报告办理价款结算手续。应审未审的项目,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审计完成后,审计处要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建立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部门与学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

审计处对于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于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对于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学校有关部门要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损失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原《湖北科技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湖科发〔2012〕》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