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审计规章制度

湖北科技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发布人:审计处发表时间:2019-11-21点击:

湖北科技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落实岗位职责,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 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8号)《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6 号)和国家、湖北省关于劳动人事纪律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勤是教职工考核、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评先树优、工资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校和二级单位两级考勤管理体制,二级单位自主管理与学校宏观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二级单位在日常管理中的主体作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职的全体教职员工(含编外用工)。

第二章 考勤要求

第五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学校作息制度,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脱岗或旷工。如因事、因病等不能到岗上班,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教职工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2小时以内电话通知本部门负责人说明事由,并在上班当日补办请假手续;对因突发病及遇有不可抗拒情形,不能先行报批的,可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教职工因公外出出差,按学校相关专项管理规定报批;其余非经批准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 学校根据不同岗位性质和工作任务要求,实行分类管理的考勤制度。各单位要根据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岗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订以岗位职责和岗位基本工作量考核为重点的考勤实施细则。

教学和科研岗位的教师应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有课程教学任务时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他人代课,应参加学校及所在单位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不参加者(请假除外)作旷工处理。

管理岗位(含教学科研单位专职管理岗位)、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等人员实行坐班制,应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实行“离岗网络备案制”,因公外出办事需临时离开校园的,须告知本单位主管领导并说明外出原因、去向及时长,同时在OA系统中进行登记备案,外出未登记备案的,经查不属于因公外出的,分别不同情况按早退或矿工论处。

第七条 考勤工作由教职工所在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具体落实,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结果负责。各单位应做好所属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包括学校及所在单位安排的政治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考勤工作。公休假内学校或所在单位有重要公务活动安排的,也应正常考勤。各单位要确定1名教职工担任考勤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考勤员的确定和调换须报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各单位设立考勤公示栏,每月底公示当月考勤情况,公示3天核对无误后,通过OA系统于每月5日前向学校人事处报送上月考勤情况。各单位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天统计教职工到岗情况,并于次日通过OA系统上报教职工到岗情况。

第九条 各单位如出现考勤结果瞒报、漏报、错报、报送不及时等情况,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考勤员的责任,视情节分别予以诫勉、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条 对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岗达3个工作日的,所在单位在了解情况后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工会、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考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全校考勤工作及考勤结果运用情况。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三章 请假类型、审批与程序

第一节 请假类型

第十二条 请假主要包括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陪护假、丧假、工伤假等。教职工探亲假安排在学校寒暑假期内。

第十三条 事假

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或因私事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所在单位组织的各项公务活动,经批准可以请事假。事假应严格控制,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超过15天。

第十四条 病假

教职工因病需治疗、休养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凭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办理病假手续,请假期限一般以医生建议为准。一周以内病假由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1周以上1月以内病假由学校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1月以上病假须由三甲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病休1年以上人员,应每年提交三甲医院诊断结果与病休证明。未按要求提交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婚假

教职工结婚,给予婚假3天。教职工因双方不在一地而必须到外地结婚者(不包括旅行结婚),可按路途实际需要相应延长假期。学校提倡教职工婚假安排在寒暑假或公休节假日。

第十六条 生育假。生育假分为产假、流产假、护理假和哺乳假。

(一)产假。女职工生育,可休产假128天,女职工生育如遇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流产假。根据医院证明,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休15天流产假;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可休42天流产假。

(三)护理假。女职工生育,男方可休15天护理假。

(四)哺乳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可休哺乳假。在每个工作日可哺乳(含人工喂养)婴儿2次,每次不超过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第十七条 陪护假

教职工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父母的,给予每年累计不多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属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父母的,每年护理时间累计不多于15天。

第十八条 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等近亲属和教职工配偶的近亲属去世的,可请丧假,假期为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按路途实际需要相应延长假期。

第十九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凭单位报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可休工伤假,休假时长按诊断书确定。

以上各类假期除事假外,计算时间均包括公休节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二节 请假的审批

第二十条 教职工请假应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校级领导请假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同时将情况向学校办公室报备;

(二)中层正职人员请假由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中层副职人员请假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其他人员请假,1~3天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4~7天由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8~90天由所在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90天以上需经校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婚假、生育假、陪护假、丧假根据请假天数由人事处审批终结,其它请假按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第三节 请销假程序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请假由本人在学校OA系统中提出申请,即填报《湖北科技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写明请假理由、期限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十三条 请假期满上班后,本人应及时在网上销假。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应在期满前1天提出,并按审批权限获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二十四条 请病假须以医院的诊断休息证明为依据,填报请假单后按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五条 请婚假、生育假、陪护假者应上传学校相应二级工会出具的证明或医院的相关证明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因公短期外出(含出差、学术交流、社会调查等)的,按照公务外出审批权限、程序和要求在OA系统中办理相关报备手续。

第四章 迟到、早退及旷工

第二十七条 根据学校作息时间安排,凡超过上班时间没到岗工作的,视作迟到;在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下班的,视作早退。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到岗工作,或不参加学校、单位组织的集体学习、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

(二)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逾期不归;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未经组织批准自行调整岗位;

(四)擅自停课、调课或找人代替上课;

(五)一天迟到或早退两小时按矿工半天处理。教师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课2节,按旷工半天对待;

(六)教职工进修访学、攻读学位、博士后研修、出国(出境)以及离岗创业等逾期不归;

(七)经查实,请假理由及依据弄虚作假;

(八)经考勤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认定为旷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迟到、早退、旷工由考勤单位认定,并通知当事人,旷工结果应报人事处,若当事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向人事处提出复议。

第五章 考勤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教职工1学期内累计迟到或早退达到5次及以上者,由其所在单位通报批评;达10次及以上者,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连续旷工7个工作日以内(含)的,可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7~14个工作日以内(含),或全年累计旷工达到15个工作日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记过或降职降级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全年累计旷工达到30个工作日,学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解聘。

第三十一条 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的按实际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 天。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病假期间,视不同情况按以下标准执行。

1.请假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2.请假超过2个月的,按以下标准对待。

基本工资发放标准: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请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发给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0%;请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发给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涉及上述情况的教职工,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相应工资。

第三十三条 在规定的婚假、丧假期限内,工资待遇正常发放;生育假、陪护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岗位工作业绩情况发放。

第三十四条 在规定的工伤假期内,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湖北省有关工伤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旷工按实际天数扣发基本工资;旷工3~7个工作日,同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旷工7~14个工作日,扣发当月所有工资待遇。

第三十六条 有旷工行为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连续旷工达到7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达到15个工作日者,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短期外出开会、学习等,按正常出勤享受工资等待遇;在职攻读学位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各类工资待遇扣发经审核认定后在下月工资发放中执行。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违反本规定造成教学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处理外,由教务处按照教学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教职工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由学校纪委或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程序给予相应处罚或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若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