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审计规章制度

湖北科技学院绩效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人:发表时间:2015-12-31点击:

湖北科技学院绩效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绩效审计工作,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湖北科技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对校内各单位资源使用、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开展绩效审计工作,也可与社会中介机构合作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

第四条 绩效审计应着眼于解决问题,立足于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发展目标的实现。

(一)对被审计单位是否正确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并且经济、有效地执行有关经济政策进行审计;

(二)对被审计单位实现既定经济目标的程度及影响进行审计,为学校提供绩效评价意见;

(三)对被审计单位在资源使用、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以整改提高。

第二章 审计立项

第五条 选择和确定绩效审计项目应遵循重要性、时效性、增值性和可行性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所选项目对学校事业发展影响较大,社会和师生员工关注度较高;

(二)时效性原则。选择项目应围绕学校当前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介入时机适宜;

(三)增值性原则。所选项目在管理和效益上有改进的空间,审计成果的可利用程度较高;

(四)可行性原则。选择项目时要考虑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审计证据的可获得性和审计程序的可操作性。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实际需要,既可将绩效审计单独立项,也可将绩效评价作为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等其他审计业务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党委和行政的要求、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以及审计力量的可能性,确定绩效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绩效审计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绩效、专项资金绩效、固定资产投资绩效、校办企业经营绩效等方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拓展绩效审计范围。

第九条 预算执行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预算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分析偏差及原因;

(二)分析和评价预算支出效益、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审查预算单位的绩效管理措施及执行效果;

(四)评价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考核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

(一)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审查资金预算安排及到位情况、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分析项目资金预算的合理性、拨付的及时性以及专款专用、跟踪监管的措施。重点审查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及损失浪费情况;

(二)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主要审查项目立项、批复、实施、管理、完成、验收等情况,分析管理制度的健全情况及执行效果,评价项目实施程序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

(三)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分析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评价项目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在评价项目经济效益的同时,要关注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绩效审计分为建设工程投资绩效审计和大型仪器设备投资绩效审计。

(一)建设工程投资绩效审计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实施和运行效果。

1. 项目立项情况。审查基建工程投资立项的程序和手续,分析投资决策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效益性;

2. 项目实施情况。审查项目施工、设备、建材的采购招标程序,分析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情况,评价项目建设、管理、使用、监理、审计等单位沟通协调的有效程度;

3. 项目运行效果。评价项目运行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对当地环境的影响,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等立项文件的预期目标。

(二)大型仪器设备投资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采购程序、调试验收、管理制度、运行状况、综合绩效等方面。

1. 审查设备购置立项、采购招标、调试验收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2. 审查是否建立健全设备运行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效果;

3. 分析设备运行次数及开机时间,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产生的作用和成果,综合绩效是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立项)书的目标。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项目管理、投资效益等方面。

(一)项目立项情况。审查项目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评价可行性研究的科学性;

(二)项目管理情况。审查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评价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活动的监督管理情况;

(三)项目投资效益。评价项目投资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是否存在因决策或操作失误而导致的损失和浪费问题。

第十三条 校办企业经营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经营活动及经营绩效。

(一)企业经营活动。审查企业经营决策的合规性,评价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二)企业经营绩效。审查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分析企业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非正常盈亏的原因,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绩效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项目组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绩效审计。

第十五条 在绩效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组的财务收支不实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审计处可中止绩效审计并启动其他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组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时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和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查阅、观察、访谈、咨询、抽样、函证、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法进行审计取证。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组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组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绩效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处将绩效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绩效审计评价应遵循重要性、客观性、准确性和谨慎性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从绩效分析角度,对影响绩效的重要问题进行评价;

(二)客观性原则。在审计查证的基础上,依据评价标准,对相关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

(三)准确性原则。审计评价应措词恰当,表述清楚,审计结论要有事实和依据的支持;

(四)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稳健谨慎,对超越审计范围、依据不充分、难以定性的的事项不予评价。

第二十二条 按照科学性、客观性、先进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选择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一)法定标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准则、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的标准;

(二)技术标准。主要包括国际标准、国家制定的行业技术标准;

(三)经济标准。主要包括经济指标、工作任务、历史最好水平、行业最好水平等;

(四)参考标准。主要包括预算、计划和合同规定的标准,公认的业务惯例和民意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绩效目标、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专业机构和专家的意见等。

第二十三条 绩效审计评价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评价方法,具体包括比较分析法、成本效益法、因素分析法、专家评估法、公众评价法等。绩效审计评价时可根据各项目的特点和管理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评价方法。

第二十四条 绩效审计的定量评价以结果导向分析为基础,围绕绩效审计评价内容设置评价指标,逐步建立系统、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五条 对实施周期较长的跨年度项目,可根据管理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阶段性评价。主要对被审计项目的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的偏差情况等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按照《湖北科技学院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