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审计规章制度

湖北科技学院教职工工资管理办法

发布人:审计处发表时间:2019-11-21点击:

湖北科技学院教职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的工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在编在职人员工资

第二条 工资构成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学校教职工均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本校教职工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本校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组成,按照《湖北科技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津贴补贴,指按国家和湖北省政府政策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包括:政府特殊津贴,93工改保留津贴、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物业补贴等,具体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 工资调整

(一)薪级工资调整:在严格考核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增资制度。履行工作职责、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工作人员,每年晋升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不合格人员、其他未参加考核人员,薪级工资不升级。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从聘任的下月起,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从聘任的下月起,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不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及工改政策重新确定,相应调整津贴补贴。

第四条 调入调离人员工资待遇

(一)从执行不同工资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调入本校的人员,其工资待遇按其调入后所确定的职务或岗位,比照学校同职务同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二)从外省市、自治区调入的人员和军队转业、退伍的人员,其工资按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政策予以重新确定。

(三)教职工调离学校,从办理离校手续下月起停发工资,并转移工资关系。离校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晋升工资或调整工资标准的,从规定的晋升工资或调整工资标准之日至离校时的工资差额,可予以补发,其他不予补发。

第五条 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非首次就业实行6个月试用期,并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根据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

本科毕业生按管理岗十级、专业技术岗十三级;硕士毕业生按管理岗九级、专业技术岗十二级执行相应工资;博士毕业生按学校人才引进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新聘用人员从报到到岗之日起计发工资。在当月15日及以前报到到岗的,发全月工资;16日及以后报到到岗的,发半月工资。原单位工资已发的不重复发放。

第六条 出国(境)人员工资待遇

(一)对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含自费公派),在批准出国(境)期限内其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二)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确定出国(境)日期后,须到所在单位(部门)及人事处报备。未报备者,学校按《公派出国留学审批表》校领导批准时间起停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未经学校审批同意出国(境)人员,学校停发其各项工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资发放

工资按月发放,工资标准由人事处负责核定,财务处负责发放。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学校代扣代缴的有关税费,由财务处在工资中扣除。未经学校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教职工工资中扣除任何费用。

第三章  离退休人员待遇

第十条 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

(一)离休人员离休费: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等之和全额计发,同时享受相应级别的离休人员生活补贴。

(二)退休人员养老金:按国家及省出台的有关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即“‘老人’老办法、‘中人’过渡期、‘新人’新办法”的精神执行。

(三)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按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政策实时调整。

(四)根据养老保险进程从由学校代发逐步转向人社部门发放。

第十一条 教职工退休,从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发退休养老金,享受退休人员的有关待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编外用工人员待遇按学校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如本管理办法与国家和省新出台政策精神不相符的,按上级文件的规定办理。